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受理,并于当日送达诉讼状附本及应诉通知书至本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本案原告交通银行长沙分行,本公司为被告之一,另一被告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本案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本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月利率4.8675‰,到期日为2004年6月10日,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本公司未能在到期日还清贷款,尚欠原告本金18100500元,利息100500元,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借款保证人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