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将其所持有的占本公司总股本19.91%的国有法人股45,000,000股,无偿划转给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2005年10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2005年11月17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419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持有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4500万股国有法人股划转给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国有股划转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仍为22600万股,其中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9500万股,占总股本的42.04%,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