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10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5年11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稿)。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浦东建设”)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0月31日刊登公告以来,公司以及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召开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路演、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 关于对价安排的调整
    1、原方案的对价安排
    原方案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为: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送3.0股股票。
    2、调整后的对价安排
    调整后方案为: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上市流通权,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为: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送3.2股股票。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方案的调整是在浦东建设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浦东建设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改革思路;浦东建设非流通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广发证券愿意继续推荐浦东建设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律师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浦东建设非流通股股东根据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的结果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调整对价方案的行为合法有效;浦东建设根据调整后的对价方案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客观上保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浦东建设非流通股东有能力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附件
    1、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关于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补充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