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将其所持有的占本公司总股本19.91%的国有法人股45000000股,无偿划转给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接第二大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是本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之一和第二大股东,持有本公司45000000股国有法人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91%。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与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将其所持有的占本公司总股本19.91%的国有法人股45000000股,无偿划转给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上述股权性质为国家股,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本公司95000000股国有股股权,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不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划转协议尚需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划转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无异议以及豁免浦发集团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后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研究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就该项收购事宜发表《董事会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