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六和”)特派本所李静律师出席钱江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02年4月1日公司第一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及2002年4月24日第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
3、公司2002年4月3日及2002年4月2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4、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六和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4月24日第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司于2002年4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国家股股东及其授权持股单位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法人股股东公司证明、授权代表证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止2002年5月10日下午15:00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0041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0.24%+;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所代表的股份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2002年4月1日董事会会议、2002年4月26日董事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十五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以全票通过以上15项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有效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意见,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静
20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