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股份″、“本公司”)原控股股东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35,760万股国家股股权作为出资投入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公司″)的事宜已于2003年3月14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03]26号《省政府关于同意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投资组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2003年3月27日,国家财政部以财企[2003]118号《财政部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界定问题的批复》同意南钢集团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南钢股份35,760万股国有股作为出资投入南钢联合公司后,该等股份由南钢联合公司持有,股份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3]122号《关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南钢股份″股票有关问题的函》的精神,南钢联合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公告了《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本公司除南钢集团公司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在2003年6月13日至2003年7月12日的有效期间内,收购其所持有的南钢股份股票。2003年7月12日要约收购期满,根据预受要约结果,南钢股份股东无人接受南钢联合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至此,南钢联合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要约收购义务。
    2003年7月25日,南钢集团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上述股票过户给南钢联合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南钢联合公司持有南钢股份35,76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95%,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南钢集团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