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3月29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财政部财企〖2003〗118号《财政部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性质界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南钢集团公司以所持本公司国家股股权和其他资产出资组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钢联合公司”)后,原由南钢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相应转为南钢联合公司持有。鉴于南钢联合公司经济性质发生了变化,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南钢联合公司所持本公司357,600,000股的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此次国有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504,000,000股。其中,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357,600,000股,占总股本的70.95%。
    此次股权转让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事宜正在办理之中,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手续将按法定程序办理。本公司将本着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