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5月27日
    ●除息日:2002年5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5月31日
    本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02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2年4月24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报》上,现将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公告如下:
    一、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206,185,874. 20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20,618,587.42元,提取5%公益金10,309,293.71元, 提取10%任意盈余公积金20,618,587.42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4,639 ,405.65元,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21,304,160.69元(已扣除2001年实施的2000年 年度分配方案按10:2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送红股84,000,000元),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275,943,566.34元。公司以200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0,400万股为基数, 向股 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共计分配100,800,000.00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175,143,566.3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送股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2年5月27日
    除息日:2002年5月28日
    红利发放日:2002年5月31日
    三、派发红利的对象
    截止2002年5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流通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10股1.60元,即每股0.16元;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 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10股2.00元,即每股0.20元。
    (二)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发起人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5-7056780
    咨询传真:025-7052184
    六、备查文件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