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分别持有本公司900,000股股份。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权管理备案表》已于近日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局批准。根据本公司2006年10月20日公布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如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江苏冶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等4家国有法人股东尚未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批文,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将代其垫付对价。垫付的对价由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向4家国有法人股东追偿”的附加承诺的要求,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已与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办理对价款项支付手续。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