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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南京中商 项目:公司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02-03-19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上市后配股及增发 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 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 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承 诺的资金用途。

    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九条募集资金超过5000万元, 且因贷款安排而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专用帐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查: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书(草案);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

    第十二条使用募集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填写请领单,并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规定 办理手续,经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十三条使用募集资金超出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 时,由总经理决定;超过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上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 必须超出预 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 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内(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经总经理办公会 议批准, 募集资金可以临时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项目先期用银行贷款垫付的 资金。经董事会批准,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可用于 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 该合资公司 应当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告公司董事 会审批。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和投入的时间, 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承 诺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事项以外,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 用,不准挪作他用,也不允许被任何股东挪用或占用。

    第十八条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公司应说明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原因,确定新的投资项目,编制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并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披露。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有关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二十条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 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计划进度完成 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应当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并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进行日常监督。公司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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