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大会”)于2001年5月29日上午9:00在南京市建邺区丰富路140 号南京中央 大酒店八楼多功能厅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 所持(代理)有 表决权股份57932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江苏泰和 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出席了本次大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彭正志 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以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0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0年度实现净利润26,596,713.33元, 分 别按净利润的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659,671.33元、法定公益金2,659,671.33元, 其余额21,277,370.67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37,228,539.29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为58,505,909.96元,剔除1998年末结余的老股东应分配的未分配利润17,597, 218 .09元后,2000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908,691.87元。 具体分配方案如 下:
    以200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1260873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 元(含税),共计7,275,652.39元,分配给全体股东。尚余33,633,039.48元,结转下 一会计年度。本次不进行转、送股本。
    同意:57922136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8%;反对10000股, 占出 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2%; 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0年度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产2000套SCS—2000变电站计算机临控系统项目募集资 金投向的议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产1000套SPC—100 分布式变电站微机保护测控系统项 目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大型仓储式超市项目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将变更募集资金8500 万元追加投入老营业楼拆复建工程(三期工 程)的议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变更募集资金详情已刊登在2001年4月28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大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设停车场经营业务及修改《公司章程》第十 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在三期工程中,建有地下停车场,面积为5600平方米,停车泊位为150辆, 现 已竣工。经营停车场业务所具备的水、电、照明、消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以及 停车管理系统均已通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停车场办公室验收并批准。为方便 消费者停车购物,同时增加公司经济效益,现变更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增加“停车场 经营业务”,其它经营范围不变,并报请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停车场经营业务”一项。
    1、审议通过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增设停车场经营业务的议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57932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马群、李明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南京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