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对公司与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山支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德恒营业部”)、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公司”)国债纠纷事项(详见2004年6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临2004-012公告)进行了判决。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德恒营业部和德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773.199414万元。
    二、限德恒营业部和德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公司相关利息损失(从2004年5月13日起,以773.199414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58385元,其他诉讼费8758元,财产保全费57653元,合计124796元,由德恒营业部和德恒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