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11月28日《证券时报》第2版刊登了题为《重庆港九委托投资国债迷雾重重》的文章,对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国债投资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报道和质疑,本公司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委托证券公司管理国债的情况说明
    2002年12月26日公司委托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管理国债3000万元,委托期限至2003年12月25日止;2003年1月16日委托大鹏证券有限公司管理国债3000万元,委托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2003年6月从大鹏证券收到投资收益285万元。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本金尚未收回的情况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公司将收到的285万元收益作收回投资本金处理。
    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密切关注委托大鹏证券理财资金的安全性。至今没有发现该笔资金存在风险。委托期限届满,公司将如期收回这笔资金和投资收益。
    公司此项委托理财系委托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与大鹏证券有限公司下属营业部没有委托关系。
    二、关于公司自营国债的情况说明
    2003年公司中期报告披露2003年2月26日和3月24日公司国债投资各5000万元,因该资金预计用于公司技改项目并将逐步投入,故公司将其先期投入国债市场进行国债逆回购操作。考虑到国债逆回购的无风险特征,公司未就该事宜进行信息披露,鉴于该国债逆回购操作未对公司产生资产减值的情况,故没有在三季度报告中计提损失准备。
    三、关于银行贷款的情况说明
    截止2003年12月1日,公司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15亿元,3季度报告中银行贷款余额为1.25亿元(不含子公司贷款1100万元),与《证券时报》文章中叙述的2.39亿余元相差甚远,不知其依据何在。公司一贯注重在控制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从目前公司的经营运作来看,不存在该文中所提示的财务风险。
    四、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