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港务集团″)的致函,港务集团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称″城投公司″)已于2002年12月18日在重庆市签署了关于本公司国有法人股的《国有法人股托管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托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与数量
    港务集团与城投公司签订的《国有法人股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的标的:港务集团将持有的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2,000万股除处分权以外的全部股东权利。数量:托管的数量为港务集团持有的2,000万股重庆港九国有法人股,托管的数量占本公司股份总额的8.757%,与此前港务集团与城投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股权的数量相同。
    二、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00万股国有法人股过户至城投公司名下时止。
    三、协议效力
    托管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在托管期间,城投公司享有托管的2,000万股国有法人股除处分权之外的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五、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股权托管及后续事宜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