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久久物流公司)报告,获悉:该公司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久久物流公司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鹏证券)挪用保证金一案,因大鹏证券逾期未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挪用的保证金归还给久久物流公司。久久物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大鹏证券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大鹏证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大鹏证券至今仍未执行。现在人民法院认为:“基于被执行人大鹏证券的现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久久物流公司在接到裁定后,对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理由持有异议。目前,久久物流公司已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另外,公司近日还收到分公司客运总站的报告,获悉:该公司所属的重庆迎宾汽车客货运输公司(下称:迎宾汽车公司)于近期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迎宾汽车公司诉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鹏证券)挪用保证金一案,因大鹏证券逾期未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挪用的保证金归还给迎宾汽车公司,迎宾汽车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大鹏证券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大鹏证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大鹏证券至今仍未执行。现在人民法院认为:“基于被执行人大鹏证券的现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迎宾汽车公司在接到裁定后,对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理由持有异议。目前,迎宾汽车公司已依法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将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