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24号、(2005)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在公司诉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一案中(详见2005年3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临2005-003号公告),经双方协商一致, 公司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达成《和解协议》。经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裁定:1、准予公司撤回对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园路证券营业部的起诉;2、解除对保全国债的冻结。
    另外, 据公司九龙坡集装箱分公司报告,该分公司已于近日全部收回在华龙证券购买国债的2000万元本金。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此了结。
    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立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
    3、《和解协议》。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