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久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久物流公司")报告,获悉:久久物流公司于2003年10月13日与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鹏证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大鹏证券既无法偿还委托资产,也无法归还久久物流公司的保证金,久久物流公司遂以大鹏证券挪用其保证金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4-027号公告)。2005年2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久久物流公司诉大鹏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大鹏证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久久物流公司68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03年10月13日起至2003年12月18日止,按700万元本金,5.31%的年利率计算;2003年1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685万元本金,5.31%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另外,公司近日还收到分公司客运总站的报告,获悉:客运总站所属的重庆迎宾汽车客货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迎宾汽车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与大鹏证券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大鹏证券既无法偿还委托资产,也无法归还迎宾汽车公司的保证金,迎宾汽车公司遂以大鹏证券挪用其保证金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情况详见公司2004年12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临2004-027号公告)。2005年2月1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迎宾汽车公司诉大鹏证券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大鹏证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迎宾汽车公司285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04年6月23日止,按3000万元本金,5.31%的年利率计算;2004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858万元本金,5.31%的年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
    特此公告
    
重庆港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