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涉及股东提案
    ●本次会议无否决、变更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5年1月31日上午9:00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大厦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109,27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本次会议没有启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也没有流通股股东到现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瑞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其中公司控股股东鄂尔多斯市亿利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表决中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放弃了对该提案的投票表决权):
    《关于本公司与上海华谊(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亿利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建设年产40万吨PVC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表决):
    赞成票216.92万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万票;弃权票0万票。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周凯明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亿利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与会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