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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77 证券简称:G亿利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2002-12-31 打印

    同维股收字[2002]008号

    致: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科技”)的委托,担任亿利科技本次收购中信医药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医药”)持有的北京信海丰园生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海丰园”)56.67%股权(以下简称“第一次股权转让”)及信海丰园收购中信医药持有的河南省康信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康信”)70%股权(以下简称“第二次股权转让”)(以下合称为“本次资产收购”)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资产收购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资产收购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资产收购的有关主体的资格、相关协议及授权与批准等文件的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听取了收购各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次资产收购各方的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及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事实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资产收购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资产收购的合法性及对本次资产收购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而不对与本次资产收购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公告和上报,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亿利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整体方案

    根据本次的收购方案,首先由亿利科技收购中信医药持有的信海丰园56.67%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由信海丰园的在册股东对其进行增资,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由信海丰园收购中信医药持有的河南康信70%股权,两次股权收购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岳总审字[2002]A300号《审计报告》和岳总审字[2002]A304号《审计报告》,信海丰园200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合并数为人民币8,861.592'%万元,河南康信200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882.26万元。2001年度亿利科技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2,683.64万元。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信海丰园与河南康信2001年度经模拟计算的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占亿利科技2001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69.41%@。根据《通知》的规定,本次资产收购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产收购整体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形,在得到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本次资产收购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目标公司存续的合法性

    (一)第一次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

    1、亿利科技-收购方

    亿利科技是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亿利科技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1999]1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亿利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由伊克昭盟亿利化工建材 集团 公司、与杭锦旗金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伊克昭盟富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崇金泓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克昭盟亿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日期为1999年1月27日,注册号为1500001004344,法定住所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亿利大厦二层30号。2000年7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0]89号文批准,亿利科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800万股,并于2000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0277。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亿利科技的股本总额为15,8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9,737.1万股,占股本总额的61.63%2)0@;法人股262.9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66%;社会公众股为5,80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6.71%@。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医药产品、食品、保健食品的科技开发和加工、销售;甘草、麻黄草等中药材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化工产品(除专营)生产、销售;芒硝矿、湖盐、原碱开采利用、开采泥煤矿(按规定区域);腐植酸系列农肥科研、开发、加工销售;经济林木种植、收购、加工销售;养殖业及其产品的收购、加工、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中信医药-出让方

    中信医药是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批准,于1993年6月14日由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6,000万元,工商登记注册号4600001005967""'%)&,法定住所为海口市金融贸易区中房公寓10楼,主营业务为西药原料及制剂,中成药,中药材,医疗器械,保健药品,制药设备,化学试剂,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妆品,房地产开发经营,纺织品,粮油食品,服装,生物制品,化学原料及制剂,中药饮片,血液制品,抗生素,生化药品,保健食品,计划生育用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材。

    (二)第二次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

    1、信海丰园-收购方

    信海丰园成立于1998年11月9日,是由中信医药和孙长森等46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为1100001514265。

    信海丰园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中信医药出资比例为70%,孙长森等46名自然人股东出资比例为30%。

    2002年12月2日,徐惠敏等25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信海丰园共计13.33%股权转让给中信医药持有;张旭等7名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信海丰园的共计3.67%股权转让给刘凤琳等7名原自然人股东以外的自然人;原自然人股东聂玲将其持有的信海丰园1%股权转让给原自然人股东聂申钱持有,上述转让已全部完成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自然人股东人数由原来的46名减少至25名。

    2002年12月5日,中信医药、信海丰园与亿利科技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中信医药将其持有信海丰园56.67%股权转让给亿利科技持有(即本次资产收购中的第一次股权转让)。随后,亿利科技、中信医药及孙长森等25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对信海丰园进行了增资,信海丰园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000万元增至人民币5,000万元。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信海丰园的法定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11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亿利科技出资比例为60%,中信医药出资比例为27%,孙长森等25名自然人股东出资比例为13%。

    2、中信医药-出让方(略)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交易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备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两次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

    1、信海丰园-第一次股权转让的标的公司(略)

    2、河南康信-第二次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

    河南康信成立于1999年9月7日,是由海南中信兴海医药有限公司和河南省康赛卫生实业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为豫工商企4100001004863。

    2001年5月11日,河南省康赛卫生实业总公司与河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河南省康赛卫生实业总公司将其持有河南康信的30%股权转让给河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2001年8月30日,海南中信兴海医药有限公司依法注销法人资格,变更为中信医药实业公司海南兴海分公司,中信医药实业公司成为河南康信的股东。2001年9月20日,河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金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与中信医药实业公司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河南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南康信30%股权转让给河南金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持有。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河南康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中信医药出资比例为70%,河南金卫出资比例为30%,法定住所在郑州市经二路8号,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的批发。

    经查,信海丰园、河南康信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依其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股权转让协议

    1、根据亿利科技、中信医药与信海丰园于2002年12月5日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亿利科技收购中信医药持有信海丰园56.67%股权的对价为人民币2,975万元。上述价格是以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信海丰园以2002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经审计并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并经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此外,上述协议对履约担保、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相关手续的协作、未分配利润归属、经营管理机构的调整、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费用负担、生效条件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2、根据中信医药与信海丰园于2002年12月21日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信海丰园收购中信医药持有河南康信70%股权的对价为人民币210万元。上述价格是以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信海丰园以2002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经审计并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并经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此外,上述协议对履约担保、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相关手续的协作、未分配利润归属、经营管理机构的调整、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费用负担、生效条件等内容做了明确约定。

    经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股权所有权完整,没有设定担保、质押,亦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的情形。

    2、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合法,必备条款齐备,经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并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熟时即可生效。

    四、本次收购的授权与批准

    (一)已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亿利科技董事会于2002年12月4日作出决议,同意受让中信医药持有的信海丰园56.67%股权;

    2、中信医药董事会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决议,同意出让其持有的信海丰园56.67%股权给亿利科技;

    3、信海丰园股东会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决议,同意中信医药将其持有的信海丰园56.67%股权转让给亿利科技;

    4、中信医药董事会于2002年12月21日作出决议,同意出让其持有河南康信70%股权给信海丰园;

    5、信海丰园董事会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决议,同意受让中信医药持有河南康信70%的股权;

    6、河南康信股东会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决议,同意中信医药将其持有的河南康信70%股权转让给信海丰园;

    7、信海丰园的其他自然人股东作出承诺,同意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先受让权;

    8、河南康信的另一方股东河南省金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承诺,同意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有先受让权。

    (二)尚需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亿利科技董事会关于同意信海丰园受让中信医药持有的河南康信70%股权的决议;

    2、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资产收购的批复;

    3、亿利科技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三)本次资产收购方亿利科技尚需完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告备案手续。

    五、亿利科技在本次收购后的上市条件与持续经营能力

    经查证,亿利科技的各项上市条件与持续经营能力未因本次资产收购发生任何变化,本次资产收购对亿利科技的上市资格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影响。

    六、本次收购标的的所有权状况

    经查,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股权归属明晰,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

    七、债权债务处理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处理

    经查,本次资产收购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及其他权利、义务处理的情形。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鉴于中信医药与亿利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两次股权转让对亿利科技均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同业竞争

    经查,本次资产收购完成后,亿利科技与其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的其他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在经营上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亿利科技与其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的其他子公司和其他关联公司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同时,为保证亿利科技全体股东的利益,中信医药已于2002年12月21日出具《不竞争承诺函》,承诺:

    1、中信医药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不增加与信海丰园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信海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秦脉信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信海丰园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2、中信医药保证将促使其参股子公司(除信海丰园外)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信海丰园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信海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秦脉信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中信医药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不增加与河南康信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以避免对河南康信的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会引致同业竞争,不存在明显损害亿利科技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

    根据《通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亿利科技应就本次资产收购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审核及备案材料。

    十、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及相关协议和整体方案合法有效,交易各方均具备主体资格,在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等履行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该交易的实施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同维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江华杨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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