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获悉,因中国银行湖北省鄂州市鄂城支行诉与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依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2005]鄂州法执字第12号),依法冻结了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29,792,000股社会法人股。本次冻结的股份已全部被中国银行湖北省鄂州市鄂城支行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6.69%。该股份中的2128万股已于2003年3月质押给中国银行湖北省鄂州市鄂城支行,后因公司2003年6月实行2002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0.5股转增3.5股),中国银行湖北省鄂州市鄂城支行追加质押8,512,000股(详见公司2003年3月28及6月27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冻结期限自2005年6月7日至2005年12月7日。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