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诉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嘉实业”)及我公司借款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35号判决,判令国嘉实业偿还银行人民币共计10999903.64元,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判令,我公司在履行了全部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国嘉实业追偿。2003年7月,我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保证义务。据此,根据前述判决之规定,我公司于日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国嘉实业进行强制执行,要求其偿还我公司人民币10999903.64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61元,共计人民币11065764.64元。该院于2003年7月29日以(2003)沪二中执字第528号案件立案受理。我公司于2003年8月7日收到前述案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