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受理的四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静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工行静安支行
    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原被告曾于2004年10月19日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近日,原告获悉被告有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且至今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
    二、工行静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工行静安支行
    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原被告曾于2004年9月16日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近日,原告获悉被告有严重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且至今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贷款。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1月31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
    三、工行静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工行静安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原告曾于2004年4月2日和2004年7月16日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2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3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一年,由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该两笔贷款作抵押担保。由于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间,第一被告突发经营负责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事件,从而导致原告的上述贷款产生极大的风险,而被告也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决定提前收回上述借款本金。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3月3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2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归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万元;第二被告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工行静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工行静安支行
    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原告曾于2003年1月30日至2004年12月21日期间分别与被告签订了9笔借款合同,总计借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7930万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放款义务,但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了经营负责人张晨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事件,从而导致原告的上述贷款产生极大的风险,而被告却未采取令原告满意的补救措施,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清偿上述借款。
    3、诉讼请求:原告于2005年3月3日向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9笔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930万元。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目前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再作定论。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