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撤销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收费站改变两桥现有收费方式》(赣府厅字〖2003〗166号)文件的精神,撤销现南昌大桥和新八一大桥收费站(点),同意由本公司所属雷公坳收费站、舍里甲收费站、银三角甲站、银三角乙站和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昌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省庄收费站以及省稽查征费局所属昌峡公路泾口收费站代收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出城外地车辆通行费。
    2004年1月8日,南昌大桥管理处与本公司签订了《委托收费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公司代收站点将按照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和江西省交通厅(赣计收费字〖2003〗125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代收南昌大桥、新八一大桥出城外地车辆通行费。委托收费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委托收费期间,南昌大桥管理处每年按本公司代收通行费的6%支付给本公司代收工作人工费。该人工费分两次支付,上半年的代收人工费于当年7月上旬支付,下半年的代收人工费于次年1月上旬支付。同时,协议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代收人工费的支付比例。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