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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交通厅、发改委、财政厅于2006年3月31日印发了《江西省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交财审字[2006]39号文)。根据该方案规定,我公司经营管理的昌九、昌樟、昌泰高速公路和银三角互通立交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重收费的实施步骤:
    该方案规定,江西省计重收费采取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6年7月1日起对已建成的全部高速公路以及与其并行的国省道和江西省交通厅确定应在第一阶段实施的收费公路正式实施计重收费;第二阶段:2006年年底前对全省收费公路全面实施计重收费。
    二、计重收费的标准(详见附表):
    江西省计重收费标准系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按照小客车和总重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原标准收取,载货类汽车和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分级连续收取的原则制定。
    1、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四轮货车4.5吨;
    ----二轴货车(六轮)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2、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⑴、高速公路: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按40吨计。总重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
    ⑵、开放式收费公路:
    ----一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4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2元按12元计。
    ----二级公路基本费率为2.0元/吨车次。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40吨以上的车辆,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
    ⑶、其他路桥收费站:
    对其它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收费站(如独立大桥、隧道等)由经营管理单位按以上标准同比例调整并按程序报批核定。
    3、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⑴、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⑵、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 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⑶、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
    ----高速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开放式收费公路: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4、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高速公路实行2.49元以下舍,2.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开放式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以元为单位,元以下舍零取整。
    三、其他事项
    1、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如收费年限等)仍按照交通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购买月票的载货类汽车超限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
    3、车货总重超限30%以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不享受交通部及我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按上述标准收费。
    4、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5、对总重超限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后,根据邻省已实施计重收费的实际情况,预计本公司通行费总收入将略有增长。
    江西省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4月18日
    附表1:江西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一、正常装载车辆 车货总重M(吨) 1、Gi≤10 2、10﹤Gi≤40 3、Gi>40 费率 0.08元/吨公里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0.06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元/吨公里计收 按40吨的车辆计收 计算公式 NGi=Gi*M1*L NGi=10*M1*L+(Gi-10)*(M2-(M2-M3)*(Gi-10)/30)*L NGi=N40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限率 ⑴、30%(含)以下 ⑵、30%~100%(含) ⑶、100%以上 费率调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的标准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收。 计算公式 NGi=NW+(Gi-W)*M1*L NGi=NW+0.3*W*M1*L+(Gi-1.3*W)*(k1+(k2-k1)*(Gi/W-1.3)/0.7)*M1*L NGi=NW+0.3*W*M1*L+(Gi-1.3*W)*k2*M1*L
    其中:Gi--车货实际总重(吨);NGi--车辆应交费额(元);NW--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按正常装载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计算;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M1--基本费率,M1=0.08元/吨公里;M2---- 10吨时的优惠费率,M2=0.06元/吨公里;M3---- 40吨及以上时的优惠费率,M3=0.03元/吨公里;k1----超限30%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1=2;k2----超限100%及以上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2=4;L--车辆在计重收费公路上行驶的实际计费里程(公里);注:重量不足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通行费的收取2.49元以下舍,2.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三、符合条件购买月票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载货类汽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
    附表2:江西省开放式收费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标准费率表
一、正常装载车辆 车货总重M(吨) 1、M≤10 2、10﹤M≤40 3、M>40 费率 一级公路2.4元/吨车次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2.2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7元/吨车次计收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7元/吨车次计收。 二级公路2.0元/吨车次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8元/吨车次线性递减至1.4元/吨车次计收 1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部分,按1.4元/吨车次计收。 计算公式 NGi=Gi*M1 NGi=10*M1+(Gi-10)*(M2-(M2-M3)*(Gi-10)/30) NGi=10*M1+(Gi-10)*M3 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超限率 ⑴、30%(含)以下 ⑵、30%~100%(含) ⑶、100%以上 费率调节系数 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部分重量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计算,超限部分重量暂按基本费率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 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超限率第⑴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 计算公式 NGi=NW+(Gi-W)*M1 NGi=NW+0.3*W*M1+(Gi-1.3*W)*(k1+(k2-k1)*(Gi/W-1.3)/0.7)*M1 NGi=NW+0.3*W*M1+(Gi-1.3*W)*k2*M1
    其中:Gi--车货实际总重(吨);NGi--车辆应缴费额(元);NW--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重量部分应缴费额(元),按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通行费计算公式计算;W--行驶车辆所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吨),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M1--基本费率,一级公路M1=2.4元/吨车次,二级公路M1=2.0元/吨车次;M2---- 10吨时的优惠费率,一级公路M2=2.2元/吨车次,二级公路M2=1.8元/吨车次;M3---- 40吨及以上时的优惠费率,一级公路M3=1.7元/吨车次,二级公路M3=1.4元/吨车次;k1----超限30%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1=1;k2----超限100%及以上时的费率调节系数,k2=3;注:一级公路计费不足12元按12元计。二级公路计费不足10元按10元计,通行费的收取元以下舍零取整。
    三、其他路桥收费站:对经营性收费站及其它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收费站计重收费标准应按以上标准同比例调整的原则核定。
    四、符合条件购买月票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载货类汽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上述标准收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总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客车,按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