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了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本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4,92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1.2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要求,“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对本次分红派息方案进行重新调整,调整后的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4,92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50元(含税),扣税后,社会公众股中的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现金1.35元。
    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