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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G海正 项目:公司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情况的公告
2001-09-29 打印

    由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届七次董事会提名, 并经2001年5月10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沈寅初先生、 刘书春先生担任第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上内容详见2001年3月29日、2001年5月11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16 日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沈寅初、 刘书春符合担任本公司 独立董事的资格,并就其独立性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之规定,沈寅初先生、刘 书春先生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没有在本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能够客观公正 的对公司的有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附独立董事声明及简历。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独立董事简历

    沈寅初先生简历:男,63岁,中国工程院院士。从事生物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沈先生曾在复旦大学遗传研究所攻读研究生,毕业后到上海市农药研究所、 化工部 上海生物化工研究中心工作。曾任总工程师及中国化工学会生物化工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沈先生长期从事生物化工和生物农药研究,发表论文60余篇,70年代研制成功 的井岗霉素是我国第一个用量少、对环境安全、对人畜无毒害的新农药。90年代完 成了微生物催化法生产丙烯酰胺研究, 建立了我国第一套利用生物技术生产大宗化 工原料的工业化装置,开创了生物催化法在化工行业中应用的先河,在他的研究生涯 中共获上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化工部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国家发明三等奖 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二项,1998年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功臣。

    现时还兼任浙江工业大学校长、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 旦大学兼职教授、江苏南京化工大学兼职教授。

    刘书春先生简历:男,70岁,高级工程师,大学学历。 从事医药经济发展和行业 管理的研究工作。刘先生曾任十兵团卫生部直属医药药材干事, 福建省康复医药管 理局药材股长、副科长,福建省药检所所长,浙江省药检所所长, 浙江省卫生厅药政 处副处长,浙江省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已离休。

    现任浙江省经济规划院专家委员、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员、中国现代应用药学主 编。附件2独立董事声明独立董事沈寅初先生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浙江海 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3.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4.本人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陈述或误导 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 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 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声明人:沈寅初此声明于2001年9月21日在上海作出。

    独立董事刘书春先生的声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 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 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作出如下声明:

    1.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2.本人身份符合《指导意见》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

    3.本人具备《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4.本人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陈述或误导 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 根据本人声明所提供的资料, 评估本人是否适宜担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声明人:刘书春

    此声明于2001年9月28日在杭州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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