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公司”)与康实投资有限公司(“康实公司”)在北京签订了《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合同》(“《合作合同》”),合作开发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
    2002年3月6日,东华公司与康实公司签订了《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简称“《公司合同》”)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章程》,经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共同设立了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合作公司”),开发建设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
    2003年9月23日,东华公司与康实公司签订了《关于<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合同>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与修改协议》(“《补充协议》”)。
    以上事项公司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均进行了详细披露。
    按照《补充协议》,康实公司应向东华公司支付项目补偿费用13.3亿元;支付合作公司成立后至《补充协议》签订前东华公司代合作公司垫付的初步设计费用、策划咨询费用、勘探费用、综合交通枢纽交换大厅建设费用等5438.55万元;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总计14.0438亿元人民币(另有交通枢纽交换大厅约250万元未结算款,待结算后另行确认计入)。付款方式为:康实公司应于签订《补充协议》当日向东华公司支付合作项目补偿费首期6.8亿元以及违约金2000万元,合计7亿元人民币;余款于2004年5月25日前全部付清。
    截至2004年5月25日,东华公司收到首期付款7亿元,康实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鉴于康实公司已经违约,我公司及东华公司已准备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措施。公司将就有关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