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3月24日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材料,并对该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就此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该项议案表决中,6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资产置换后的实际情况,一致同意对公司设立时与集团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关联交易协议进行调整,同意终止《房屋租赁协议》、《原材料供应协议》和《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同意修订后的《外经外贸合同》、《综合服务协议》和《工程协作协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2001年以来与集团公司下属施工类企业之间的施工协议是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后签订的,施工企业和交易价格的确定是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的,均符合公开、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柴强 徐经长 陈行
    200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