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3月,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我公司向其转让的北京盛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及逾期违约金,2005年11月25日取得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公司支付转让款68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两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事项公司在2005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中期报告中均已披露。2006年12月4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国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该款项尚未收回。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