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3月23日上午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龙华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持有公司股份45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没有流通股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终止与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公司")股权转让有关协议的议案。
    该项议案由公司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0,000,000股。赞成450,00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转让所持东华公司54%股权及相关权益的议案。
    该项议案由公司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0,000,000股。赞成450,000,00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004年8月,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将所持东华公司54%的股权转让给华远公司,总价款3.1亿元,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及相关协议。2005年2月,在政府协调下,公司与华远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书》,双方同意终止股权转让相关文件。同时,公司与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东华公司54%的股权转让给东城住宅中心,转让价3.1亿元。东城住宅中心已经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此次在政府的协调下,公司转让东华公司股权的受让方发生了变化,但交易标的没变、转让价款没变,公司因东华公司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得到了保障。转让东华公司股权是公司调整项目结构的重大举措,其带来的收入和利润将直接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卢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