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3日,公司接到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公司”)转来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0956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东华置业”)起诉东华公司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9月29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二中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707,710元,由原告东华置业负担353,855元。
    此前,东华置业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东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东华公司履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对东华置业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并赔偿东华置业损失13,954万元。详见2004年8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