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3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895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公司14名股东起诉本公司、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纠纷一案,14名原告于2004年9月21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5元由14名原告负担。
    此前,公司14名股东于2004年7月16日?8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共计7900股,并于2004年8月12日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本公司、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1)要求三被告将此次交易的全部信息予以披露;(2)确认本公司2004年8月24日召开股东会的行为无效;(3)确认三被告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并不准许华远公司与城建集团(或其子公司)建立施工工程关系;(4)确认本公司与华远公司签订的股权及收益权转让协议无效;(5)要求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