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7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757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因原告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东华置业”)已与本公司、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公司”)达成初步调解意见,继续对保全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已无必要,东华置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东华置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理由正当,裁定:解除对本公司所持有的东华公司54%的股权的冻结。
    此前,因东华置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本公司和东华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冻结公司所持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4%的股权。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