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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6 证券简称:G城建 项目:公司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04-08-2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8月25日,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8952号应诉通知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14名股东起诉公司一案。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书及其他文件,诉讼事实如下:

    原告:汪爱华(2004年7月29日买入100股)、刘力田(2004年7月26日买入100股)、汪毅(2004年7月29日买入100股)、张亚东(2004年7月29日买入500股)、黄东鸣(2004年7月26日买入1000股)、张东(2004年7月30日买入1000股)、李莉(2004年7月26日买入800股)、陆军(2004年7月29日买入300股)、王京喜(2004年7月29日买入600股)、黄丽华(2004年7月29日买入500股),张继军(2004年7月30日买入500股)、陆威(2004年7月29日买入900股)、赵嵩(2004年7月26日买入1000股)、张惠芬(2004年8月9日买入500股)。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北京市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华远公司”)

    第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建集团”)

    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将此次交易的全部信息予以披露;(2)确认本公司2004年8月24日召开股东会的行为无效;(3)确认三被告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并不准许华远公司与城建集团(或其子公司)建立施工工程关系;(4)确认本公司与华远公司签订的股权及收益权转让协议无效;(5)要求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2004年6月3日,公司与华远公司签署了《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意向书》;2004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表决通过了关于转让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的议案,当日,公司与华远公司签署了《东直门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合同》、《补偿协议书》;2004年8月24日,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召开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股东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转让东华公司股权及相关权益的议案。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此次交易的情况。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告及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2004年6月8日、6月18日、6月22日、8月2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广大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与华远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不属于关联交易。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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