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30日,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书,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04)一中民初字第7573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做出变更裁定,解除公司持有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4%股权的冻结,并要求原告-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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