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城建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华公司”)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935号应诉通知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康实投资有限公司(“康实公司”)诉东华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东华公司收到的起诉状副本,康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东华公司继续履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和《关于<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合同>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修改协议》,并赔偿康实公司损失195,223,113元。目前,东华公司正积极准备应诉。
    此前,东华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康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合同》及《关于<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暨东华广场商务区项目合作合同>和<北京东华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修改协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详见公司2004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