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现将本公司转让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阳光”)法人股股权 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公司此次转让“浙江阳光”法人股950万股 ,占“浙江阳光”总股本的7 .71%,价款为1254万元。其中转让给杭州易安投资有限公司600万股,转让价1.32元/ 股,转让价款为792万元;转让给浙江桢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50万元,转让价1.32元 /股,转让价款为462万元。
    2、截止公告日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及关联企业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持有“浙江阳光”流通股的行为。
    3、本次转让后,本公司持有“浙江阳光”法人股212.5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73%,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
    4、本公司没有签署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本次转让的“浙江阳 光”法人股。
    5、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特此公告
    
上虞市沥东集体资产经营公司    20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