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的持股变动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于近日与自然人陈月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所持的浙江阳光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062,4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6746%)合计共6,985,400股发起人自然人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转让给自然人陈月明。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自然人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不再持有本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自然人陈月明持有本公司发起人自然人股6,985,4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
    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现将陈月明之《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予以公告。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日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浙江阳光
    股票代码:600261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月明
    住所:浙江省上虞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号
    联系电话:0575-2027721
    股份变动性质:发起人自然人股
    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4年12月1日
    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报告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持股变动不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股份的转让,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本次持股变动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发起人自然人股股份转让协议》后生效。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方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人:指自然人陈月明;
    浙江阳光:指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指自然人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
    受让方:指自然人陈月明;
    本次股份转让:指自然人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分别将其将所持浙江阳光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062,4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6746%)合计共6,985,400股股份(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分别转让给自然人陈月明;
    《股份转让协议书》:指转让方受与让方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股份:指转让方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转让给受让方的6,985,400股股份,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
    本次持股变动:指通过本次股份转让行为,自然人陈月明持有浙江阳光股份数量增加的情形;
    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章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姓名:陈月明
    身份证号码:330622701206122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长期居住地:浙江省上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情况: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自然人陈月明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浙江阳光股份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自然人陈月明持有浙江阳光股份6,985,4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股份性质为发起人自然人股。
    孙虔炯为自然人陈月明的关联方,其未持有浙江阳光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浙江阳光股份变动情况
    自然人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将其将所持浙江阳光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062,4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6746%)合计共6,985,400股股份(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分别转让给自然人陈月明;
    自然人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分别与自然人陈月明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了关于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受让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
    1.协议当事人
    股份转让方:自然人叶建庆
    自然人陈吉庭
    自然人李汉军
    股份受让方:自然人陈月明
    2.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性质
    自然人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分别将其将所持浙江阳光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461,5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9986%)、2,062,400股(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1.6746%)合计共6,985,400股股份(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转让给自然人陈月明;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自然人叶建庆转让给陈月明的股份价格为1.15元/股,转让价款总计为2,850,000元。陈月明以货币方式支付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
    自然人陈吉庭转让给陈月明的股份价格为1.15元/股,转让价款总计为2,850,000元。陈月明以货币方式支付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
    自然人李汉军转让给陈月明的股份价格为1.15元/股,转让价款总计为2,390,000元。陈月明以货币方式支付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款。
    4.其他内容
    《股份受让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为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生效时间为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次股份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没有就股权行使做其他安排、没有就转让方持有浙江阳光的其余股份做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转让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浙江阳光股份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为自然人之间的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后,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将不再持有浙江阳光股份;陈月明将持有浙江阳光6,985,400股股份,占浙江阳光已发行股份总数5.6718%。
    本次股份转让后,陈月明持有浙江阳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三章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陈月明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浙江阳光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叶建庆、陈吉庭、李汉军、陈月明的直系亲属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浙江阳光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四章其他重要事项
    陈月明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备查文件
    (一)陈月明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月明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
    
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月明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