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25日上午九时在浙江省上虞市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6667.5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扩大110V一体化灯出口技改项目”的议案》,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扩大110V一体化灯出口技改项目”,该项目投资总额11,9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950万元。该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形成2500万套110V一体化节能灯的年生产能力,产品全部出口。鉴于浙江省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在未来的2-3年内仍将持续、劳动力资源供给不足和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公司将在项目计划总投资额度内在江西实施该项目中高能耗、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子项目投资。
    同意的有6667.59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有0股;弃权的有0股。
    2、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重庆凯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将所持有的重庆凯光90%股权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以每股1.12元的价格(总金额60,480,000.00元)转让给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重庆凯光10%股权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以每股1.12元的价格(总金额6,720,000.00元)转让给上虞市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方式为: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转让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将转让款全部支付给本公司,其中第一个月内应支付股权转让款的60%(即36,288,000.00元),第二个月内应支付其余的40%(即24,192,000.00元);上虞市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转让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将转让款全部支付给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中第一个月内应支付股权转让款的60%(即4,032,000.00元),第二个月内应支付其余的40%(即2,688,000.00元)。转让后,本公司及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重庆凯光的股权。本公司转让重庆凯光90%股权的所得款项60,480,000.00元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110V一体化灯出口技改项目。
    同意的有365.72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有0股;弃权的有0股。该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陈森洁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晓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