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董事3人,会议由召集人监事会召集人陈月明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4年中期报告及中期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重庆凯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重庆凯光90%股权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以每股1.12元的价格(总金额6048万元)转让给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凯光10%股权转让给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以每股1.12元的价格(总金额672万元)转让给上虞市世纪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转让重庆凯光90%股权的所得款项6048万元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110V一体化灯出口技改项目。
    3、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凯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专项意见》
    公司第三届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凯光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拟将所持有的重庆凯光90%股权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以每股1.12元的价格(总金额6048万元)转让给世纪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时,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凯光10%股权转让给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以每股1.12元的价格(总金额672万元)转让给上虞市世纪阳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转让重庆凯光90%股权的所得款项6048万元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110V一体化灯出口技改项目。
    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
    (1)本次转让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原则。重庆凯光置业有限公司连续2年亏损,累计亏损达到291.74万元,且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将给公司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因而本次转让可以避免公司在房地产方面的投资风险,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原则。
    (2)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本次交易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基准、最终以每股1.12元的价格作为定价标准,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公司董事会对此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回收资金投入照明主业。公司转让重庆凯光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所得6048万元款项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110V一体化灯出口技改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升企业规模经济效益、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节能照明领域的国际地位。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