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22日下午2时,在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129号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6,907.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16万股的56.0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李汉军先生、叶建庆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同意李汉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有6,907.4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有0股;弃权的有0股。
    同意叶建庆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有6,907.4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有0股;弃权的有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徐国荣先生、吴青谊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对该议案按累计投票制度进行了表决,同意徐国荣为公司董事的有6,907.4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有0股;弃权的有0股。
    同意吴青谊为公司董事的有6,907.4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反对的有0股;弃权的有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
    次会议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