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浙
    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129号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6,907.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316万股的56.0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大
    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截止2003年6月30日)》;
    同意的有6,701.16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014%;弃权的有206.24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986%;反对的有0股。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配股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扩大110v一体化灯出口技改”可研报告数据的议案》;
    同意的有6,907.4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的有0股;反对的有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的议案》;
    同意的有6,907.4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弃权的有0股;反对的有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向股东大会申请授予董事会贷款、对外担保、财产抵押决策权限的议案》
    同意的有6,701.16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7.014%;弃权的有206.24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986%;反对的有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本
    次会议经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