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除息日:2003年7月2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1日。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3年6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分红派息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2002年度末总股东12,31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3年7月25日
    2、除息日:2003年7月28日
    3、红利发放日:2003年8月1日
    三、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200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流通股的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2.00元;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股东和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派2.50元。
    2、持有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具体办法:本公司将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及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手续费于7月30日16时前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现金红利发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应得现金金额划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由指定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3、未流通的法人股股东和发起人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联系
    咨询机构: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202771
    传真:0575-2027720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