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认真审议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阳光(越南)公司的议案》;
    公司决定在越南独资设立阳光(越南)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为35万美元,总投资100万美元,全部以设备折价投资,经营期限10年。企业主要从事节能灯及相关配套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项目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各种节能灯产品1000万只的生产能力。
    2、审议通过《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杭州特派办巡检问题的整改报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