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公司2001年11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刘升平女士,章程、 陈建根先生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提交2001年12 月15日召开的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经认真审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之规定,刘升平、章程、 陈建 根具备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之规定,刘升平、章程、 陈建 根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意见负责。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