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4月16日上午9:00,在浙江省上虞市凤山路485号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7,622.099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79.20万股的 51.57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锦天城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森洁先生主持。经与会股东代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公司2006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2、《公司2006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3、《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4、《公司200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5、《公司2007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计划全年实现销售收入180,000万元,比2006年增长13.28%;主营业务成本153,000万元,比2006年增长14.15%;营业费用、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合计为11,000万元,比2006年增长20.07%;实现净利润12,000万元,比2006年增长11.20%。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6、《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送红股3股并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
    同意的有 7,610.3328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85%;弃权的有 0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11.7664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15 %。
    7、《关于变更公司股本的议案》;
    鉴于本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公司注册资本需要由目前的14,779.20万元增加至19,212.96万元,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本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公司需修改《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公司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779.20万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12.96万元。"
    公司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原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316万股,现普通股总数为14,779.2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8316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7.52%。"修改为----"公司原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316万股,现普通股总数为19,212.96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8,316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7.52%。"
    公司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发起人法人股5,709.936万股,发起人自然人持股1,173.288万股,自然人股717.289万股,法人股938.687万股,社会公众股6,240万股。"修改为----"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发起人法人股7,422.9169万股,发起人自然人持1,525.2742万股,自然人股 932.4753万股,法人股 1,220.2936万股,社会公众股 8,112.00 万股。"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9、《关于续聘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的有 7,622.0992 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弃权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反对的有 0万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章晓洪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