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2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为本公司配套生产的子公司的生产规模及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为了满足生产需求,需要对相关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本次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上虞森恩浦荧光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上虞森恩浦荧光材料有限公司现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系本公司控股75%的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其主营业务不断提升,现有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投资有进一步增加的需求,为满足其发展需要,故本公司与外方股东协商同意,以2004年审计报告为准的可分配利润共同进行等比例增资,本公司以可分配利润人民币14,423,514元按约定汇率8.0804折合178.5万美元作为出资、外方股东香港帝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可分配利润人民币4,807,838元按约定汇率8.0804折合59.5万美元作为出资。本次增资后,上虞森恩浦荧光材料有限公司现注册资本为248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5%,香港帝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5%
    2、 以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对上虞阳光亚凡尼照明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
    上虞阳光亚凡尼照明材料有限公司现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控股75%的中外合资企业。其设立以来,对于提升本公司照明材料的档次及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营业务发展迅速。经本公司与浙江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外方股东协商同意,本公司以147万美元、浙江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3万美元、外方股东乌拉圭艾马巴册能公司以50万美元共同对上虞阳光亚凡尼照明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后,上虞阳光亚凡尼照明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9%、浙江阳光进出口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6%,乌拉圭艾马巴册能公司占注册资本的25%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