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0)琼高法执字第9—2号裁决, 同意 我公司以变卖方式受让中行海南省分行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 琼经初字第8号裁决,由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偿还该行的“兴业聚酯”2600万股法 人股。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已在2001年1月19日办理完毕。 我方与此次转让的有关情 况如下:
    1、海南华顺实业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省政府 为支持海南纺织工业进行战略调整,实施大集团、大公司战略,加快海南省纺织工业 发展步伐,在对优良国有资产优势互补、重新配置的基础上,将加大对华顺实业公司 的投入。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财政厅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刘连琏;主 营业务包括:棉、麻、丝绸、化纤、服装、鞋帽及辅助材料生产销售,纺织原材料, 纺织品,纺织机械设备,纺织配套通用设备,进出口备品、技术引进及开发,项目投资, 物业管理(度假村、宾馆、酒店),自有房产销售,日用百货,食品,五金工具, 交电 商业,化工产品及原料(专营除外),农副产品,等。
    2、本次股权转让符合一般合同要件和法律手续,并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在《上海证券报》披露有关信息。
    3、本次受让由我公司出资。
    4、我公司注册资本由海南金城资产管理公司注入。
    5、上级主管部门:海南金城资产管理公司;住所: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董 事长:白在林。
    6、我方不存在关联法人。
    7、我方与转让方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8、我方不存在委托行使该公司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9、我方在本次转让过户后即成为兴业聚酯第一大股东,兴业聚酯即定经营方针 不变。
    10、我方董事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持有兴业聚酯流通股份。
    11、我方董事在本次转让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兴业聚酯流通股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海南华顺实业公司    20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