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琼经初字第8号裁决,因与中国银 行海南省分行借款纠纷案,我公司所欠中行海南省分行借款本金7388811.63 美元及 利息(利息从1995年6月18 日起按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固定资金贷款优惠利率 的最低档次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2000)琼高法执字第9 号裁决查封的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持有的“兴业聚 酯”2600万股法人股偿还。由于商业银行不能持股,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决书(2000)琼高法执字第9—2号裁决:于2001年1月18日解除对上述股份查封; 由海南华顺实业公司以变卖方式受让上述股份。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已在2001年1月19日办理完毕。 我方与此次转让的有关情况 如下:
    1、我方具有法人资格。
    2、我方确持有“兴业聚酯”法人股股份。
    3、我方不属国家持股单位。
    4、我方及关联法人,我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没有持有“兴业聚酯”流通 股份。
    5、我方及其关联法人,我方的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没有买卖“兴业聚酯” 流通股份的情况。
    6、我方没有签署过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出让的股份转移的条款。
    7、不存在司法裁判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出让的股份转移。
    8、我方本次出让后仍持有兴业聚酯股份,但不委托他人行使该股份的股东权利。
    特此公告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20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