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作出的(2002)一中经初字第29、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裁定:解除对海南华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海南华顺实业公司)所持有的“兴业聚酯”国有股1500万股(其中500万股为国家股、1000万股为国有法人股)的冻结。
    特此公告
    
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4月6日